哪些化妝品屬于兒童化妝品?
根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 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 標識“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詞語或者利用商標、圖案、諧音、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包裝形式等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產品按照兒童化妝品管理。
兒童化妝品備案資料有哪些方面的特殊要求?
與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相比,兒童化妝品在產品配方設計、產品執行的標準、產品標簽平面圖、產品檢驗報告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等方面均有特殊要求。
備案資料要求:增加兒童化妝品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原料的選擇原則和要求、生產工藝及質量控制等。注:配方整體分析報告要求對每個原料及其用量進行安全性分析。舉例:第6號原料聚二甲基硅氧烷在化妝品配方中應用多年,化學性質穩定,美國CIR評論其在化妝品中較大安全用量為24%,因此在本配方用量(2%)下應該不會有安全風險。
未能提供充分的原料安全性依據是兒童化妝品備案失敗的常見原因。中國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只有8783種,不是每個原料都適合用于兒童化妝品,其中能有充分安全性依據的原料比較少,一般被藥監局認可的數據來源有CIR,SCCS等。
產品安全性要求:應對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進行研究與評價,確保產品使用安全。應結合產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沖洗),加強對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機溶劑、陽離子表面活性劑以及透皮促進劑等原料的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風險評估。菌落總數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應無皮膚及眼 ** 性,無光毒性,無變態反應性。
產品備案檢驗要求:《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
配方要求:應較大限度地減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種類。選擇香精、著色劑、防腐劑及表面活性劑時,應堅持有效基礎上的少用、不用原則,同時應關注其可能產生的不良反應。兒童化妝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諸如美白、祛斑、去痘、脫毛、止汗、除臭、育發、染發、燙發、健美、 ** 等功效的成分。應選用有一定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不鼓勵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制備的原料。應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來源、組成、雜質、理化性質、適用范圍、安全用量、注意事項等有關信息并備查。
標簽要求:與產品中文名稱或包裝可視面中應明示適用于兒童等說明性用語;警示用語:“應在成人產品監護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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